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4430号
吴丽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吴丽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28291.88元、保费468.65元、违约金23683.82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保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吴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被告吴丽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