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1月6日凌晨,曹某某在送货途中,见一黑色吉普车停放在路口,导致自己车辆无法通行。在搬运完货物后,曹某某越想越来气,两次用石头将车辆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前脸等部位砸坏。后车主程某某报警,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17388元。2023年3月9日,曹某某到滨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曹某某赔偿了程某某损失5.5万元,并获得程某某谅解。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认定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时泄愤铸成大错,曹某某为此后悔不已。情绪的失控往往只在一瞬,镜湖区法院仅以此案提示广大读者,做情绪的主人,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