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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需谨慎 理赔条款要看清

发布日期:2023-09-14 17:29作者:徐杰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很多人会选择购买保险。芜湖市的董女士购买意外险后,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这是为什么呢?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61日,董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理赔采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

2021124日,董女士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支付医疗费9990.63元。治疗结束后,董女士获得对方赔偿10740元,并将医疗费凭证原件交给了对方。此后,董大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并提供了相应材料,保险公司以未能提供原始发票而拒绝,董大姐遂诉至镜湖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采用补偿原则,董大姐因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已得到全部赔偿,故驳回董大姐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