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339号
彭守龙:
我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彭守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22725.2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2001.8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前述理赔款和逾期保费合计24727.05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18年12月3日)起,计收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1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