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评估报告告知书公告
(2023)皖0202执恢797号
范承志、王春芳、王钟、汤德武、安徽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申请执行人马永梅与被执行人范承志、王春芳、王钟、汤德武、安徽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承志、王春芳、王钟、汤德武、安徽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依法对范承志名下的位于芜湖市繁昌县城关春谷商市住宅用房进行评估,并作出拍卖裁定。经安徽鼎晟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参考价评估报告,价格为28.44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现向你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