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4978号
陆维珍、徐天银: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维珍、徐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49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