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5046号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镜湖区金吉鸟健身中心伟星金融中心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冼定昌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镜湖区金吉鸟健身中心伟星金融中心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5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