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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执4975号陈文魁、陈晨、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陈锦林、朱玉珍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3 17:03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执4975号 

陈文魁,陈晨,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陈锦林,朱玉珍: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魁,陈晨,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陈锦林,朱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4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63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