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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7 14:48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拟选任人民陪审员135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8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7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公告期为30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自发布公告之日起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二)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三)资格审查及征求意见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意见。

(四)确定并公示拟任命人选

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经随机抽选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四、相关事项

1.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从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或“镜湖司法”微信公众号下载);

2)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照。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并于20231126日前提交至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或辖区司法所。

2.材料递交地点:镜湖区司法局(镜湖区棠梅路3号)或辖区司法所,咨询电话:0553-3878502,监督电话:0553-12388

3.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4.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负责解释。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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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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