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恢961号
刘群、谷晓玲:
本院执行的李天珍与刘群、谷晓玲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恢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履行(2020)皖02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