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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被公司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3-11-02 17:38作者:林艳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与平台或经济公司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主播跳槽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3月,小张与重庆某公司公会、某直播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一年内小张不得擅自脱离公会或转至其他公会,不得以自己名义另行或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账号(即小号)直播,否则平台将采取小号转入大号公会、封号等措施。7月初,小张跳槽至芜湖某网络公司,小张告知芜湖公司自己在重庆公司已经开设大号直播,双方经讨论,小张借用母亲名义开设小号在同一平台直播,并加入芜湖公司公会。同时,小张与芜湖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两年期合同,约定合作期内小张如出现严重违约,公司公会将解除合同,小张需承担违约金五十万元。合同签订后不足一个月,小张与芜湖公司合作不畅于当月底停播。8月3日,小张微信表示“考虑换一家公司”,当天小张因多账号直播被举报,小号被平台转入重庆公会。芜湖公司认为是小张主动让重庆公会向平台举报导致小号无法直播,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小张支付违约金50万元。庭审中,小张辩称是重庆公会举报,自己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芜湖公司主张举报是小张联系重庆公司所致,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综合多项证据,可以推定芜湖公司的该主张能够成立,小张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另一方面,芜湖公司明知小张已有账号,仍接受小张以小号进行直播并与之签约,违反网络平台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为50万元,但小张仅直播不足1个月,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违约方的可预见程度,认为芜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小张承担违约金5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法官同时提示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从业与运营过程中要树立诚信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表示:网络直播行业是新兴业态,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良好生态,不仅需要平台、主播、经纪公司多方面的努力,还需要法治的保障与约束,该案的办理正是法治保护、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