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915号
龚智安:
我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龚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起诉: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976.52元(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30.03元(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以上各项合计7005.55元(请求法院判决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 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