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348号
陈健:
我院受理原告宋彪与被告陈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彪起诉: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本案诉求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