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6001号
张顺宝: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张顺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60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2023)皖0202执6001号张顺宝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