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713号
刘银:
我院受理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刘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物业费114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