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5155号
戈国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戈国海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5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皖02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