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7168号
李豫皖: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少林与李豫皖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7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皖0202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