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014号
唐玉兰:
我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唐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凯旋尚品C3栋1单元1301物业管理费167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