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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93号崔同祝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6 17:13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2)0202民初193

崔同祝:

我院受理原告樊苏建诉被告崔同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同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苏建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樊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崔同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