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685号
焦丽琴:
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焦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焦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物业费372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丽琴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300119382017)。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