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987号
蔡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村支行诉被告蔡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676.82元、利息人民币5224.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并自2023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0.875%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息暂计人民币28900.95元; 2、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1月23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