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995号
戴勇:
我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397.01元,按照同期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违约金元(暂计至),以上各项合计2397.01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1月23日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