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5070号
盛明平:
原告肖毛与被告盛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盛明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毛借款本金380484.96元、利息8434.62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肖毛自2023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肖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3元,由原告肖毛负担166元,被告盛明平负担7117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