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628号
黄春兰:
我院受理原告倪守直与被告黄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守直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本金127000元(借条120000元,微信转账累计金额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