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5779号
余秀娟:
本院执行的朱翠华与余秀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5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履行(2023)皖020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