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3430号
冯士珍、芜湖市同泰木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付志宏诉被告冯士珍、石峰、吴绍林、芜湖市同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志宏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撤销第二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石峰和吴绍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