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6887号
倪军:
我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杨和平农资经营部与被告罗俊松、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杨和平农资经营部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退还货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利息至还款还清之日。2、本次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