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275号
杨水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中坤家园小区4栋2单元503室房屋并返还给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杨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6536.66元、物业等费用1115.59元及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租金按550元/月、物业管理与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按37.104元/月标准计算);三、被告杨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杨水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