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433号
顾伟:
原告水恒伟诉被告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水恒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水恒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