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674号
姜军:
我院受理原告翟钟宝与被告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钟宝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