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700号
张萍、孔祥夫、芜湖云品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任妍、徐云飞诉被告张萍、孔祥夫、芜湖云品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妍、徐云飞起诉: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的《芜湖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购房款2050000元以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每日按未退购房款万分之五给付至退清购房款止);
3.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未退购房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清购房款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为174225.62元,详见明细表);
4.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损失378222.29元(其中税费损失40170元、贷款损失122558.4元、居间费用损失31000元、家装损失179463.49元、物业费损失5030.4元);
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上述第2-4项合计2602447.91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