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728号
杨诚:
我院受理原告林金顶与被告杨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金顶起诉:
1. 依法判令被告杨诚向原告林金顶支付货款13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87.76元(以130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11日),上述两项暂共计13587.7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9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