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731号
张洁: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绿丛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绿丛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起诉:
1. 依法判令被告张洁向原告芜湖绿丛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4345.0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