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089号
卞佳佳:
我院受理原告韩立新诉卞佳佳、第三人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为866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3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鸠江区石城湖小区37#楼1单元101室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