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742号
周冬倩:
我院受理原告蔡萌诉被告周冬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萌起诉: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蔡俊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付费2000元,直至
婚生子蔡俊龙,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4、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上午9时4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