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091号
朱炜、秦敏:
我院受理原告王国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亮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759470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为53842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9日为221045元),上述款项暂合计12094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