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36号
张先喜:
我院受理原告高希龙与被告张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希龙起诉:1、判令被告张先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为48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