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755号
王修平:
原告李涛与被告王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修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00元,由被告王修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