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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905号高永豹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1 16:41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8905

高永豹:

我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高永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109.78元(截止20221031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3.13元(暂计至20221031日),以上各项合计7162.91元(请求法院判决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4129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