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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10134号芜湖童亮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1 16:41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10134

芜湖童亮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刘桂林与被告王小亮、杜春、杜娟、芜湖汤沟星海幼儿园、芜湖童亮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桂林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王小亮、杜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芜湖汤沟星海幼儿园、芜湖童亮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借款实际使用人被告杜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