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154号
黄皓文:
原告杨雪莲诉被告黄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黄皓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雪莲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的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黄皓文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14960)。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