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729号
裴蓓:
我院受理原告李晨诉被告裴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
一、被告裴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晨借款本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