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099号
张宏明:
我院受理原告韩振诉被告张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500元;2、判令被告按1倍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按4倍LPR支付违约金8855元(7万*13.8%计算至2023年9月10日);4、判令被告根据借条约定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