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41号
李飞:
我院受理原告杜继承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继承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519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6519元为基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