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52号
蔡光明:
我院受理原告范科峰诉你和谢国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科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整。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22800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计算)。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26日的利息189050元(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4暂计至2023年11月26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