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476号
王芳:
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本金5962.71元、利息83.77元、罚息265.68元、复利10元,并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有权对被告王芳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江心环玉630#楼2单元1303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芳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59049)。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