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40号
董俊:
我院受理原告黄萌诉被告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萌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为2047.25元(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22日为2087.5元,后期计算至实际全部偿清之日止),以上共计22087.5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上午9时40分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