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191号
佘祥超:
我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诉被告佘祥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佘祥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13.76元、罚息11883.75元、复利386.66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华夏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支付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佘祥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79元,由被告佘祥超负担(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预交的应由被告佘祥超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本院退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被告佘祥超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53539)。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