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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7355号戴素红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5 17:29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7355

戴素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戴素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信用卡本金41246.79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2018126日至2023612日的违约金除外);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564元,由被告戴素红负担251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负担48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20652)。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