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726号
刘晓龙:
我院受理原告盛立明诉被告刘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立明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